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细化董资质 需要中央银行记录在案

2020-11-04 14:3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834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出台了配套规定。11月2日,中央银行宣布,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组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


协商草案"明确规定了监管主体,即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经理的备案、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中心分行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经理的备案、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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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经理的资格,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八年以上,有良好的就业记录等一系列条件。


其中,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履行上述职责的,草案明确规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服务良好。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担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


具体而言,在职务申报方面,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有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应当确认符合相应资格,并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备案材料。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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